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