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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各类景观和设施,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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