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预算,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