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