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背景与形势分析,矿产资源供需变化趋势预测;

地质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主要目标与指标;

地质勘查总体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总量调控;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储备的规划分区和结构调整;

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目标、安排和措施;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区土地复垦的总体安排;

重大工程;

政策措施。

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