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对现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开展基础调查,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矿业经济发展情况、资源赋存特点和分布规律、资源储量和潜力、矿山地质环境现状、矿区土地复垦潜力和适宜性等进行调查评价和研究;

开展矿产资源形势分析、潜力评价和可供性分析,研究资源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重大问题和重点项目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需要做好相应的调查评价和专题研究等基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