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担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与编制矿产资源规划相应的工作业绩或者能力;

具有完善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经过矿产资源规划业务培训。

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用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