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编制 第十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编制 第十五条 编制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国土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