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