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 第二条 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规划由全国性矿产资源规划、地区性矿产资源规划和行业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构成。 第四条 矿产资源规划应当贯彻“控制人口增长,保护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 第五条 矿产资源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管理和保护矿产资源的指导性文件,其主要规划目标纳入同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矿产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