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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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