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统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