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拒绝接受检查、现场抽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依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引用法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