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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四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统计工作,定期对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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