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统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统计数据库由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