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矿产资源勘查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