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

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熟悉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

研究生以上学历,工作满2年;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中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他人员,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以上人员须有至少2年在省级以上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地矿行政管理工作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