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及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为被代理人保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