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人员、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