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代理机构有权按照委托合同约定收取报酬,但收取的报酬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