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应向资格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法人证明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机构与评审业务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矿产储量评估师及业务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产储量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培训结业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机构章程;

机构内部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资格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