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评审业务人员中,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少于3人;

在评审机构执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中,必须有地质勘查专业人员;

依附于其他中介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应在机构内部设立专门的评审部门;

经考核,具有独立完成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能力;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