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有关机构应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申请,经审查认定资格并领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后,方可成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