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