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不得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活动。

矿产储量评估师不得同时与两个以上评审机构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