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证书遗失的,由评审机构登报声明作废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资格管理机关申请补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