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被取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评审机构,一年内资格管理机关不再受理其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