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资格管理机关取消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

因其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

连续2年未通过年检的或未从事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业务的;

有30%以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结果未被认定的;

严重违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或由于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经查证属实的;

在提交矿产资源储量认定机关认定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或者与评审委托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资格管理机关认为不再具有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