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事矿业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或申请在境内执业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土资源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