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事矿业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