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所在矿业权评估机构考核同意;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矿业权评估师岗位上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