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

所在矿业权评估机构考核同意;

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矿业权评估师岗位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