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并由该矿业权评估机构在三个月内到注册管理机构为其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