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矿业权评估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当按规定在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有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