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矿业权出租方违反本规定的,矿业权人将矿业权承包给他人开采、经营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