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矿业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六十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