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在招标、拍卖矿业权过程中,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评标委员会、投标人、竞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评估机构在招标、拍卖过程中泄露评估价值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一年,再次发生的,取消评估资格。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