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被引用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