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三条 矿业权承租人不得再行转租矿业权。 采矿权的承租人在开采过程中,需要改变开采方式和主矿种的,必须由出租人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时,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