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出租申请书; 许可证复印件; 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