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矿业权人申请出租矿业权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出租申请书;

许可证复印件;

矿业权租赁合同书;

承租人的资质条件证明或营业执照;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