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条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五十条 第三章 矿业权转让 第二节 出租 第五十条 出租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应按照采矿权转让的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采矿权价款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已出租的采矿权不得出售、合资、合作、上市和设定抵押。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