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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 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 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3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8年。 第三十五条 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1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1至3年检测1次。 第三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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