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六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管道检测 第三十三条 从事石油管道技术检测检验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石油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资质,并对其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石油企业有权选择检测检验单位,任何部门不得为石油企业指定检测检验单位。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