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活动:
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识;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