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四条 管道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配置专职护线员或者聘任兼职护线员。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