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六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2001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管道设施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0米至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的,应当事先征得管道企业同意,在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