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省级规划不服从和落实国家规划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省级规划有关部门整改,必要时予以约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未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相关手续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石油天然气干线管道建设主体责任的企业违规从事竞争性及辅助性业务的,或利用管存等应急调节能力,或以管网平衡服务为由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油气管道未实行管输与销售业务分开,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并阻碍上下游用户间直购直销的,由省级以上能源主管…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服务用户已签订服务合同但拒不履约,引发供应中断或剧烈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稳定运行和供应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原油、成品油、天然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服务合同约定,造成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经营损失的,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影响石油天然气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未向符合条件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并提供能源输送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在运营期内擅自停止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供需失衡等严重后果或风险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在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