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投资管理体制相关规定,依法分别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抄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在役石油天然气管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迁建改造(不跨省)等项目规划建设,按本行政区域企业投资等有关规定管理。
已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期存在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做出较大变化需要变更申请情形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已备案项目的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企业应当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