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门在制定防洪措施时,应当注意保护管道的安全;需要在管道通过的区域泄洪时,应当及时将泄洪量和泄洪时间通知管道企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