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管道企业进行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作业和建设保护工程时,管道穿越区域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上述作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管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