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的关系处理 第十八条 管道企业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规划和计划通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管道的新建、改建列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九条